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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快递业和谐发展的关键词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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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快递业和谐发展的关键词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07-5-28 8:10:30 ] 同业同策、公平竞争 在邮政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下称《规划》)关于服务业要实行“分业经营、公平竞争”的发展原则,应当通过立法,将长期以来政企不分、混业经营的邮政企业设定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企业,分别独立核算并实行不同的发展政策。因此建议,邮政经营单位分为两类:从事普遍服务(含邮政专营)业务的为邮政企业,使用中国邮政的名称和标志,享受国家专项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从事竞争性业务的邮政专业公司为邮政其他企业,使用独立的名称和标志,实行市场化经营和自负盈亏,与所在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实行同一政策,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关于同业同策。首先,根据《规划》分类,应当重新审视快递服务与邮政服务的关系,将快递划为邮政业务的论断值得商榷。《规划》非常明确地将快递服务列为“十一五”期间拓展生产性服务业中要优先发展的交通运输业之中,并将推广快递服务与集装箱多式联运相并列,这表明国家突出肯定了快递服务与多式联运一样,是具有跨越多部门、采用多种运输方式、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创新运输方式,是今后要鼓励发展而非限制发展的重点生产性服务业务之一。因此,有关部门在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法律条文时,应该充分体现《规划》这一明确的产业政策导向。 关于公平竞争。《规划》在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中明确要求“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领域,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其关键词是“公开、平等、规范”。对此,我国快递业从业者普遍要求的“公开”,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快递业经营和市场准入等问题的政策、法律时,应当提高透明度,尊重利益相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深入各类企业调研和对话,真正遵从民意和客观规律,采纳多数人的意见。“平等、规范”就是要求国家通过政策和《邮政法》的修订,规定国家对包括邮政快递在内的各类快递企业实行同等的政策待遇和公平竞争。 关于邮政专营范围。应当明确邮政设立信件寄递专营权的目的和范围。历史上设立邮政对信件寄递的专营权是为了保证(以传递私人信件为主的)普遍服务目的的实现。多数国家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通过动用国家的权力和财力并采取信件寄递的专营形式为实现上述的社会目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正监管、公正执法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国家的邮改《方案》要求重组的邮政监管机构要“保障公平竞争”。我国的快递行业非常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根据我国快递业的实际,建议将邮政监管机构的监督权与执法权分立,由工商部门执法和查处,以利于公正监管,并维护执法的公正性原则。这因为:其一、现有文件(《方案》)规定了重组后的国家邮政局是中邮集团的行政主管,易形成监管机构与邮政企业共同的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监管和执法,似不符合2004年3月起实施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简称《纲要》)关于执法要“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的规定。其二、实行监管权与执法权两权分离,不仅符合现代法治社会关于权利分制、相互制约的原理,也符合国务院今年下发国家邮政局新“三定”案中关于邮政监管机构负责邮政监管市场,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无证、超范围经营者实行执法处罚的规定。由于工商部门与各类快递企业没有隶属关系,由其负责查处和执法,更有利于维护执法的公正性原则。其三、在今天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修订《邮政法》时,还要防止出现不应该有的历史性的倒退。早在1986年制定现行的《邮政法》时,立法机关就注意遵守了权利分开的原则。现行的该法第40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行业实行管理权,由工商部门实行执法权,由人民法院受理对不服执法者的起诉并依法处理;今天,应当继续坚持两权分开的原则。以利于快递行业的公正执法与发展。 第二,关于对非邮政快递企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问题。多数企业经理人认为,由于《行政许可法》的设立许可原则规定申请人是要经营带有普遍服务特种业务的对象,而快递企业不经营上述业务,因此不宜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但为了规范管理和服务好快递业,有必要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三,关于要求非邮政快递企业在分立、撤销分支机构和兼并事项要报邮政部门审批的问题。大家认为,我国快递业整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内快递企业中真正形成规模的不多,多数竞争力不强,小、散、弱的问题突出,因此急需国家尽快出台务实可行的帮扶政策。对于一般国内快递企业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的兼并、重组、改制、增减机构等事项,企业只要按照《公司法》和工商部门的规定办理即可;如果涉及外资企业兼并国内快递企业,或者发生了涉嫌对国内快递市场形成了一家独大、垄断市场的企业,可分别依照国家《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规处理;而不应当为此设置新的邮政行政审批事项。似不符合六中全会《决定》关于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创新管理制度,为群众和基层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的要求。 第四,快递企业还普遍关心新法修订中关于处罚的条款和如何解决邮政罚款变味、滋生邮政腐败的问题。关于罚款,一是根据各类快递企业反映,近年一些地方政企不分的邮政部门以行政罚款为主要手段打压非邮政快递企业,特别是对民营快递不当执法,有的致人非命,有的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既影响了非邮政快递企业的正常经营,也影响了社会稳定。在邮政政企分开的新体制下应杜绝此类事件重演。二是目前我国的快递业尤其是国内快递业还处于培育期,不但以民营快递为市场主体的非邮政企业普遍比较弱小,而且从业者也多为低收入的劳动者,政府应当积极扶植和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建议应当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宗旨和《纲要》关于“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的基本要求,从重在教育的目的出发,大幅简化、调整今年《邮政法》8月稿对非邮政快递企业设置过多过重的处罚条款问题,如单项罚款一次要20万~50万元不等,避免形成罚款经济。还应当解决对邮政和非邮政快递企业实行不同处罚标准的问题(目前的条文存在着轻罚邮政企业、重罚非邮政企业的问题)。同时,建议有关部门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目前许多地方存在的部分邮政企业和少数官员利用执法权寻租,变罚款为基层邮政“小金库”的收入,滋生邮政腐败等问题。 第五,广大快递行业从业者要求邮政监管机构在体制建设上认真完善问责制,强化社会监督和群众参与等项制度,切实维护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以便符合《纲要》关于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的要求。应当预留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诉、纠错并获得行政赔偿等项依法维权的法律通道。同时在修法中应当广泛听取快递企业的意见,补充上述方面欠缺的相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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